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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1-12-01 18:03:32

来源: 综合整理

分类: 政策法规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11月30日开始,至2021年12月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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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相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综〔2021〕286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0〕4号等规定,现对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用申请、审核流程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新建、改建、装修自有产权房屋用作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类专项资金”),应用于购置项目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人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及新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二)利用他人产权房屋出租(托管或转租)的租赁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运营类专项资金”),应用于支付仅用于在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备案房源的委托人租金支付和承租人押金退还。

(三)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且撮合成功的经纪机构获得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纪服务类专项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住房租赁经纪服务

二、专项资金使用节点及方式

建设类专项资金

1.新建项目资金使用节点。以预拨方式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开工时,可申请使用30%;主体封顶时,使用30%;竣工交付投入使用,完成工程审计决算报告、房屋面积实测(分层分户测绘)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经过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结算后,可申请使用20%;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以结算方式获得专项资金,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的(其中工业配建类项目需完成租赁房屋面积实测),企业可凭项目建设已支付凭证,一次性申请将不超过专项资金的80%划转至企业一般账户,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2.“商改租”“工改租”项目资金使用节点。以预拨方式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申请使用50%;项目改造完毕投入使用、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后,凭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可再申请使用30%;完成工程审计决算报告、经过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结算后,可分5年逐年申请使用剩余20%资金。

以结算方式获得专项资金,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的,企业可凭项目建设已支付凭证,一次性申请将不超过专项资金的80%划转至企业一般账户,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3.住宅装修改造类项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后,可凭前期的支付凭证,一次性申请将不超过专项资金的80%划转至企业一般账户,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二)运营类专项资金

1.“商改租”“工改租”项目资金使用节点。以预拨方式获得专项资金的,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申请使用50%专项资金;项目改造完毕投入使用、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后,凭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可再申请使用30%;完成工程审计决算报告、经过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结算后,可分5年逐年申请使用剩余20%资金。

以结算方式获得专项资金,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的,企业可凭项目租金支付凭证,一次性申请将不超过专项资金的80%划转至企业一般账户,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2.住宅装修改造类项目资金使用节点。项目已投入使用并在我市住房租赁平台备案后,可申请使用80%专项资金,剩余20%资金分5年逐年支用。

  (三)经纪服务类专项资金

2022年起,经纪机构上年度信用记分在90分及以上的,可每年度申请使用不超过50%专项资金。

三、专项租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企业申报

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需使用专项资金的,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线下提交《武汉市租赁住房财补专项资金支用审批表》(一式三份)、项目进度证明材料、合同或发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按照规定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线上申请其中: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住房租赁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者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5.申请拨付运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6.申请用于新租赁住房项目的,需提供新项目的房屋权属凭证、施工许可证,或项目认定书及施工合同。

7.申请一次性支用80%建设类资金的,需提供项目决算凭证。

8.经纪机构申请支用费用的,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规定中申报资料细则执行。

(二)房管部门审核

区房管部门受理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的用款申请后,线上通过服务平台上签署审核拨付意见。审核通过的,区房管部门线下同步在《武汉市租赁住房财补专项资金支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将其中两份原件交给企业,并将pdf版上传至服务平台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4.该项目或企业近期出现大量投诉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

5.企业近期出现未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经营异常等违规现象的;

6.经纪机构信用分低于90分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托管资金的其他情形。

(三)银行拨付

建设类专项资金、经纪类专项资金的划拨。区房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将一份《武汉市租赁住房财补专项资金支用审批表》原件提交给财补专项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为企业划转资金。

运营类专项资金的划拨。企业需要支付租金和退付押金的,应通过服务平台提交租赁备案房源代付租金和押金清单,清单主要包含:租赁合同备案编号、委托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银行账号、租金(或押金)金额等信息。房管部门依据武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获取的网签备案合同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审核结果按时拨付给委托出租人和承租人指定账户。对于已完工投入运营,企业前期已支付租金的,按照建设类、经纪类专项资金的划拨流程执行。

四、其他事项

区房管部门、企业应建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电子台账,并将各自留存的《武汉市租赁住房财补专项资金支用审批表》原件和支用申请申报材料归档保管,留存备查。

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综〔2021〕28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 ZHU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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