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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前瞻:中等收入减税,高收入加税

发布时间: 2016-11-01 10:43:43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房贷政策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据了解,在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于是“高收入者”被替换为“年薪12万元以上”,“税收调节”被替换为“加税”。马上“年收12万元是高收入要加税”的传言喧嚣尘上,这让中产阶层对此惊恐万分。

对此,有专家表示,12万元只是当时为了试点申报制度,画了这么一条线,以这个为基础。事实上,个税的税率表没有这一档,年收入12万元,一个月就是1万元,真实的状况是,税率档里面没有1万元,倒是有9000元,9000元上下是两个税率档。当时划分这么一个界限,就是为了好计算。

不过,笔者认为,尽管个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约6%,但一刀切式的减免个税也并非个税改革的主旋律。当前个税改革的宗旨是,对中等收入要减税,比如5000元以下的要减免一些,但是月收入达到两三万元的人群,应适当再加税。总之,要给中等收入群体减税,给高收入者加税,达到再次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效果。

我国的个调税一直被诟病为“工薪税”,主要原因是,收入很高的人,其收入构成非常复杂,很多高收入人群通过开公司的方式,给自己少发或不发工资来逃避个税,同时,将自用的房子、车子以公司名义购买,还能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可能就只有工资收入。在分类征收情况下,便成了缴税的主体。笔者认为,个税改革应该通过三方面调节,这样才能更好的彰显公平正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首先,个税改革应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曾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在这个框架下,个税改革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

目的就是适当增加专项扣除,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医疗保险,以及住房按揭情况、隐性财产收入等弹性调节机制,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今年起,我国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再者,应对高收入行业多征税或者提高税率,而对收入不高行业应该适当减税。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过加强监管10类高收入行业9类高收入人群的文件。

文件规定,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演员、经纪人等属于高收入人群;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等属于高收入行业。

不过,这份文件仅以重点监管的角度划分了高收入人群和行业,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在实际征收中,也并没有按照高收入的标准多征收。而笔者认为,应对演员、经纪人等这类收入片酬较高的人群征收高税赋,对那些垄断性行业的职工也应该上调税率,而对于充分竞争性行业的职工在缴纳个税方面应该宽松些。

最后,不同地区,对高收入的看法不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较大,所以个税改革权利应该下放到地方。比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可能月收入在两三万元以上是比较高的收入,但是在宁夏、青海,月收入5000元的可能就是高收入。如果将全国个税标准一刀切,不管沿海发达城市与中西部城市地域上的收入差别,共同承担相同的个税税率,那肯定是有欠公平的。

个税改革马上要来了,改革将如何走关乎大家的利益。虽然之前的个税一直没有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而新的个税改革则要改进这方面问题,所以先应该从公平正义入手,针对不同家庭情况、行业分类、地区差别,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的个税改革。当然个税改革也要与房产税、契税等改革一起推进,这样才能真正调节当前社会两极分化,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责任编辑: zhangyu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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