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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连发两道!武汉公积金政策大调整!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03:42

来源: 武汉公积金官方网站

分类: 政策法规


武汉公积金又出新招!

4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连印发两则通知,事关公积金缴存与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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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官方网站

先看缴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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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官方网站

修订后的新《办法》指出,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只能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本单位名义为与本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和无劳动关系的其他个人代缴住房公积金。

01

这些情形下

应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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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官方网站

缴存比例:

新《办法》规定,将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下限由 8% 调整为 5%,将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下限同步修订为 5%,将申请缓缴和降比的审批权限由公积金管委会下放到公积金中心,以简化审批手续。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企业单位可在 5%-12% 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 8%-12% 区间内自主确定。

缴存基数: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办法》还增加了“新参加工作” “单位新调入”的定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是指被单位招聘或招录,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是指职工在两个关联单位间调动,如母、子公司,总、分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间的工作调动以及转业军人安置等,职工能提供调令或工作调整通知等相关文件,除此之外的情形,原则上认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办法》规定,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

将“可到就近分中心或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均改为“到受托银行申请办理”,逐步实现“管办分离”。

02

不办理公积金缴存

可责令限期办理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封存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在 20 日内直接予以办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再看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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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官方网站

(一)完善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明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的最近六个月,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

(二)增加了不予贷款的情形


*图源官方网站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予贷款的情况:

  • 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将不予贷款。
  • 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补充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额标准

*图源官方网站

补充强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删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管理的规定

原《办法》单列了“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章节,因我市已就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管理出台了专门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因此将原《办法》第九章“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予以删除。

(五)强化了贷款归还保障力度

明确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依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优化了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一是强调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等相关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是补充完善了借款人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履行问题,明确了出现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七)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

如将原《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等内容调整至附则中,

并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绿色建筑购买人”等群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也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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