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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楼市新政出台《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6 17:20:45

来源: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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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据公告显示:《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武房规[2019]1号)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目前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试行期间实施情况,经研究,我局修订起草了《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的出台,一方面是因为原政策(2019年4月15日起已施行,有效期2年)即将到期,需要延续;另一方面,新的政策有涉及内容修改调整。


《意见稿》中的政策对买房人并无直接影响,更不会影响房价,而是直接影响开发商,主要是提高开发商“重点监管资金”活用度,减缓资金流压力,降低开发风险。


在这里,要说上一句,既然“重点监管资金”能活用了,那么,楼市就更不应该出现“工程欠薪讨债”以及“粗制滥造”的乱象,资金要用对地方,要对得起底层农民工,对得起房屋质量,对得起买房人,这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延伸阅读:武汉银行保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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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银行保函业务试点出台背景是,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增加,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相关渠道陆续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需求,希望以此盘活存量资金,减轻企业融资压力,保障工程款及时支付。


据了解,银行保函即银行开具的现金保函,具备符合条件即刚性兑付的特征,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同时银行信用等级可有效保障资金监管安全。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的举措,一方面盘活了企业资金,减缓了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新建商品房建设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购房更放心。


关于保函额度,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以及《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武房规〔2018〕1号)“开发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办理解除监管前,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初始登记阶段重点监管资金,定向用于缴纳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规定》明确“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的95%”。


此次《意见稿》里,要求开发企业连续上2个年度内未因违反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扣分累计20分以上的(含20分)或行政处罚,另外,政策有效期设置为5年。


银行保函制度附件:

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

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关于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企业办理保函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是本市保函业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保函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连续上2个年度内未因违反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受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扣分累计20分以上的(含20分)或行政处罚的,可向监管机构提出银行保函等额替换监管资金的意向申报。


四、开发企业提交意向申报表后,监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告知开发企业提交银行保函,开发企业应对提供的银行保函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银行保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函应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及金融政策要求。

(二)保函出具银行应为经营范围中包括开展信用证及保函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函由外地的银行网点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

(四)银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连带责任等。

(五)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95%,且用于替换未达节点对应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六)银行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一般不低于半年。


五、监管机构对银行保函核查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开发企业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监管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替换意见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拨付手续。


六、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监管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终止:

(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二)保函到期前,并已将未达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九、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业务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监管银行不按监管机构意见拨付替换资金的,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十一、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未按保函约定赔付的,监管机构不再接收该行出具新的银行保函。同时,属于合作银行的,还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该行3年内不得新增监管账户。


十二、本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 wuhan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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