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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武汉新出让商品住房项目要拿出10%做公租房!

发布时间: 2018-11-13 17:18:40

来源: 亿房网综合

分类: 政策法规


11月8日,武汉市房管局联合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发布《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要求,今后,武汉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规模10%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新(配)建租赁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新(配)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它方式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2017年7月,住建部把武汉正式列为国家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武汉两个区拟开展租赁住房试点 新建商品房按比例配建租赁住房。选择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住房租赁试点区域。此后,武汉通过新建、配建、改建、包租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宽筹集房源渠道,并提出,2018年将筹集租赁住房3万套,约100万平方米。

此次规定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原则上新(配)建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开发中须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新(配)建的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为主;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原则上房源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同时,开发建设方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确保足额、进度不滞后地建设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新(配)建租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租赁住房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此外,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将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可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最新消息,为深入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17]39号)要求,我局联合市国土规划局起草了《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2018年11月8日-11月14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联系人:刘星,联系电话:85482326,邮箱:908654386@qq.com。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姓名,并请留下联系方式。

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规模10%)、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原则上新(配)建租赁住房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第三条 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的新(配)建租赁住房规模,并确保新(配)建租赁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查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询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新(配)建的租赁住房以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为主。

第五条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建立商品房项目楼盘表、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时,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新(配)建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并确认项目新(配)建租赁住房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第六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国土规划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租赁住房持有年限,持有期间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年限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售”。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5年以上租金,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它方式变相出售。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清算,其新(配)建租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新(配)建租赁住房产权转让的,转让后不得改变新(配)建租赁住房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第九条 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在办理不动产 登记后1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申报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并在平台录入有关信息。新(配)建租赁住房的运营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在本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企业信息申报。

第十条 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企业,应遵守平台相关规定,对在平台发布的企业及新(配)建租赁住房租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切实履行相关信息的维护职责。新(配)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可暂缓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2017]39号)印发(2017年8月29日)后新(配)建的租赁住房,适用本规定。

 

责任编辑: wuhan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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