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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的钱,是借款还是理财?收条借条差别很大

发布时间: 2018-04-10 14:36:30

来源: 齐鲁壹点

分类: 行业动态


因炒股认识的朋友,一人给另一人打款数万元,写下收条,这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理财,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借款13万写下收条,要求还款加利息共28万余元

刘明说,他和张芳认识六七年了,2013年1月初,张芳找到他,称愿意承担30%年息,向他借款13万元。2013年1月,刘明筹集款项后以现金方式把钱在经七路银河证券公司交付给了张芳,张芳出具收条。

“因为我没有法律意识,所以当时对收条没有提出异议,张芳说年息30%,违反法律规定的上限可能得不到承认,如果不承认则让我自己承担风险,我就在‘风险自担’后面签了字”。

刘明说,2016年下半年开始,他多次向张芳催要,一直无果。所以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155000元。

被告:只是转交投资理财款,收钱者已去世

对于刘明的说法,张芳则表示与事实不符。她说,自己和刘明在证券交易市场相识,因炒股成为朋友,后来因股票市场不景气,刘明向她打听有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她告诉刘明,在李红这里理财收益很高,刘明表示也想把钱投到李红处,于是让她介绍到李红处理财,“我当时一再对原告刘明强调,理财风险很高,有极大可能血本无归,但其坚持要投资,我当时让他直接找李红,将钱打到李红账户上,但他赚麻烦让我帮忙转交”。

张芳说,2013年1月11日,她在经八路建行给刘明出具收条,“我说只是帮他转款,所有风险由刘明自己承担,因此出具的收条中注明‘风险自担’,并让刘明签字确认,刘明当场交付5万元现金,我将5万元存到自己账户,然后又转到了李红账户”。张芳表示,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风险,后续的钱也没有向刘明索要。

没想到,2014年3月李红因负债自杀死亡,张芳和刘明曾一起去李红家里要钱,但钱已无法追回。张芳说,后来她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分两次返还了刘明5万元。“我与刘明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她说,请求法院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收条仅能证实收到13万,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济南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1日,被告张芳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刘明现金壹拾贰万元。年息30%(风险自担 刘明)。”

法院还查明,张芳于2014年11月1日向刘明转款3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向刘明转款2万元。张芳主张,这些转款是出于人道主义帮助,而刘明主张,这些转款为利息。

法院认为,刘明主张其与张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刘明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张芳之间具有借贷的合意,并对将借款交付给张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刘明提交的收条仅能够证实张芳收到刘明13万元的事实,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收条中载明“风险自担”,也与投资理财的性质相吻合,所以刘明要求张芳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yeming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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