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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调价时限应事先约定

发布时间: 2017-10-14 15:28:33

来源: 楚天都市报

分类: 行业动态


13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物业办理法令(征求定见稿)》揭露搜集社会定见。征求定见稿清晰,物业效劳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收费规范和调价时限等内容进行约好。

现行的《武汉市物业办理法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定见稿对现行法令作了部分修订。征求定见稿规则,物业效劳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定。物业效劳合同中应当对物业效劳事项,效劳规范,收费项目、规范和方法,调价时限及方法,物业效劳用房,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与运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办理与运用,合同期限,物业效劳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送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好。

征求定见稿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本物业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效劳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议停止其委员职务.

责任编辑: yeming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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