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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反悔卖农村住宅 法院判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1-08-11 15:08:46

来源: 亿房网

分类: 政策法规


       武汉市民李先生购买黄陂区一村民农村房屋居住了两年多后,原房主的女儿出面反对,以李先生无资格购买此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他归还房屋。李先生则提出诉讼,要求原房主一家补偿自己的损失。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原房主需返还购房款并补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4.6万多元。

村民反悔卖农村住宅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张女士在黄陂区某村有一栋房屋,该房屋建房许可证登记在张女士丈夫名下,丈夫离世后,张女士便将房子交给儿子王先生处理。张女士给了王先生一份委托责任书,根据委托书约定,王先生全权处置该房屋,可以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收房款以及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处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张女士承担,王先生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张女士均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张女士享有和承担。

        2016年12月,王先生将房子卖给了李先生,根据协议,房屋转让价格为14.5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房屋交付时房款全部付清。协议书还对办证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案涉房屋的村支部书记和证明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上加盖有案涉房屋的村委会公章。随后,王先生分别收到李先生支付的房款45000元和100000元,合计145000元。随后,王先生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李先生。

        李先生住了两年多,2019年8月,张女士的女儿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说,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买卖需征得自己的同意,此前买卖自己不知情,此外,李先生不属于本村村民无权购买此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所转让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李先生不是案涉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购买该房屋。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卖家要求买家赔偿信赖利益 卖家被判补偿损失

        李先生不服,今年3月,他将张女士和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购房款以及装修、安装家具等花费共计30万元。

        黄陂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先生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明知所出售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后又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承担合同无效主要责任。李先生作为城镇居民,其在大量的宣传教育中,也应当知晓所购买的房屋为法律禁止的范围,故其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张女士和王先生应该归还李先生购房款14.5万元,经过评估,该房屋现有及添加部分的市场价值为29万多元,原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5万多元,升值部分为9715元,经核算,张女士需补偿李先生14万多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和王先生归还李先生购房款145000元,并赔偿损失14万多元。

        李先生对此判决不服,今年5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买卖农村房屋有风险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城镇户口不可在农村买房,一旦发生纠纷,买房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相关的规定,城镇户口可在农村租赁房屋。农村户籍人口的宅基地也不能随意卖出,买卖宅基地的合同违反《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卖售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whlpwb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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