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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阳一号霸王条款 买房定金难退

发布时间: 2013-12-12 14:55:35

来源: 长江日报

分类: 活动专题


交2万元定金购房,签正式合同时发现补充协议无法接受,要求修改协议或退还定金被拒。周女士昨日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质疑汉阳“龙阳一号”售房中的不合理行为。市消协有关人士表示,销售方未告知协议内容即收取定金,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应该退款。

周女士诉称,上月30日,她和丈夫在汉阳“龙阳一号”楼盘与开发商、销售代理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缴纳2万元定金。本月7日,在售楼处看过《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开发商私拟的补充协议样本后,她大吃一惊,不能接受补充协议,要求修改协议或退还定金,均被拒。

昨日,记者在周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样本照片中看到补充协议上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自行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出付给甲方。若到期未能全额支付,购房者将承担房款总额1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周女士说:“银行贷款周期由银行决定,我决定不了。签订《认购协议书》时,销售代表并未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样本。我是第一次买房,没经验,于是草草签了协议。”

记者致电销售代表卢女士。她再次明确表示,条款不能修改,定金不能退。她承认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未出示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

汉阳区房管局开发办一工作人员称,已接到投诉,正向开发商核实。这位工作人员说,若认购合同中明确所交2万元为“定金”,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不予退还。对周女士质疑的“霸王条款”,他不予评价。

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姚峰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卖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消费者相关事项。没给周女士看协议就让她签字交钱,并单方面强行收取违约金,销售方侵犯了知情权,属于‘霸王条款’,应该退款。”

汉阳区五里工商所所长周涛表示,销售方属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周女士可依法要求退还定金。工商部门可出面调解。若调解失败,周女士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 whadm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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